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附件2)及相关政策解读(附件3)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北京市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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