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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实施办法印发
发布:创始人时间:2024-06-13


2.企业资金分批次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且只予以支持资金一次。


(二)支持标准。按实际到位金额的2‰予以支持资金。单个项目给予支持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引入重点企业(项目)


第八条 支持引入单个重点企业(项目)

(一)支持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上市培育资源,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发现机制。引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予以一次性200万元支持资金;引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予以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引进符合标准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予以50万元支持资金。上市培育企业入区发展后1年内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达到相应标准、引进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入区发展后1年内达到相应标准、引进的上市培育企业成功在境内A股或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上市,中介机构在引入时已事先备案的前提下,可享受上述政策。


(二)首次引入的单个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予以50万元支持资金;首次引入的单个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省部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予以30万元支持资金


(三)引入的单个项目为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予以50万元支持资金;引入的单个项目为省部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省部级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予以30万元支持资金


(四)中介机构引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在我区直接投资设立区域总部的,且符合第五条支持范围的,在按实际兑现支持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0%支持资金,总支持资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引入企业当年权威机构的排名为准,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与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六章  支持引才引智


第九条 鼓励支持中介机构开展“人才+团队+项目”一体化引进工作,积极引入掌握世界前沿技术、拥有重大科技成果和科研资源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及企业。对于将获得省级、国家、国际人才项目奖项获得者(团队)及企业引入到顺义区的中介机构,分别予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第十条 鼓励中介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引才引智。立足顺义区内重点企业在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特殊人才需求,积极引入重点企业所处领域内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团队)。对于将获得省级、国家、国际人才项目奖项获得者(团队)成功引荐给企业签约落地的中介机构,分别予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第七章 支持鼓励中介机构延展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对除发挥信息中介作用以外,提供资金、投资、代建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方式提供支持:

(一)经属地确认的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引导中介机构与区内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或共同设立的母基金投资引入实体企业。


(二)提供代建等投资行为的中介机构,可由中介机构与政府对接专班服务,由工作专班在手续办理、政策解读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并优先解决生产、生活配套及相关人才引入问题。



第八章 中介机构支持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全流程工作机制,对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中介机构引进项目应在启动招商工作初期与意向属地或行业部门进行沟通洽商。申请享受支持资金的中介机构,需按照每年度本办法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报区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顺义区政府官方网站(顺义网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兑现支持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仅可由一个中介机构申请一次性支持资金。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资金支持。若同一项目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协助落户顺义区,需由被引入企业书面确定唯一一个中介机构作为确认依据。


第十四条 成立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支持资金评审小组,下设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小组由市规划自然委顺义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 对于确实为促进顺义区产业升级整合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中介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向评审小组办公室单独申请,经评审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报区政府单独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支持资金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外币投资的项目可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有关支持资金政策的中介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行为的,将依法追回支持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日。原《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实施办法》(顺投促发〔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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